江苏法制报 □张金星
【案情】
2018年5月4日,孙某驾驶普通摩托车变更车道时,遇同方向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王某采取措施不当,两车发生碰撞事故,致孙某倒地受伤。公安机关认定双方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孙某支付医疗费用21819元。孙某认为王某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损失。王某辩称,根据《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非机动车不应对机动车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对于机动车一方能否就其人身或财产损失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主张赔偿以及赔偿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长期以来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裁判观点,也是本案争议焦点。
在非机动车、行人导致机动车一方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因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非机动车、行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未予明确,此时应当按照一般侵权责任处理,适用过错责任,这也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的最新精神和立法旨意。
对于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在非故意的情况下通常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机动车一方在行驶过程中通常应负有更为严格的谨慎和注意义务,且可通过保险予以弥补。但人身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生命权、健康权不会因当事人是否驾驶交通工具以及何种交通工具而区别对待。应结合案件具体事实情况,注重双方利益关系衡平,合理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所应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