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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中心 >婚姻家庭  > 正文
离婚赠予财产给子女能否反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常熟律师王宇红 发布时间:2020/7/28 阅读:1829

江苏法制报□管 鑫

【案情】

张某男与王某女原为夫妻关系,并有一婚生子张小某。后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所有但登记在张某男名下的涉案商品房一套归张某男和儿子张小某各半所有,男方须于离婚后一周内在房产证加上儿子名字。后张某男拒绝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儿子名下,王某女遂以张小某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男按离婚协议之约定将房屋登记为张某男和张小某共同所有。张某男抗辩称,其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将张小某登记为涉案房屋共同所有人的约定属于无偿赠予,其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故请求驳回张小某的诉请。

【评析】

关于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给子女,一方反悔能否行使撤销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约定的行为性质属于赠予。赠予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赠予人在赠予财产转移之前,若无例外情况,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予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中张某男将房屋过户给张小某的约定为赠予,离婚协议内容与当事人子女的成长、抚养密切相关,具有浓厚的身份属性和道德属性,这种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不可单方面撤销。

第三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中张某男将财产给予张小某的行为是具有人身属性的关于夫妻财产处分或分割协议,不是《合同法》上所规定的赠予合同。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离婚协议“赠予”约定不同于合同赠予。赠予合同中赠予人须将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对所受的赠予并不付出对价。而在离婚协议中,将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以及最重要的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安排等其他条款互相牵制,其本质并不是无偿的。故不属于无偿赠予合同。此外,将个人或共有财产给予子女,给其更好的物质保障,此类约定并不能得出夫妻离婚协议将财产给予子女是具有道德义务的赠予,不给予子女财产也不能称之为不道德。

离婚财产分割的目的在于促成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与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密不可分,其中给予子女财产的约定也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等条款密切相关,不能单独割裂开来看。该约定与离婚协议应为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离婚协议一旦成立即生效,而不能将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单独割裂出来定性。

此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离婚条件未成就,当事人之前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反之,若离婚目的已经达成,且不存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男女双方就财产分割协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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