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物权法第9条?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言法语是比较生涩,其实这一条里面包含了物权的基本原理。容本律师慢慢道来。在大家日常生活中进行房产买卖、购买家电等行为看似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其实用我们专业的术语讲里面包含了好多法律行为,举个买卖商品房的例子,在你和开发商签订买卖房产合同的时候,其实你们之间只是产生了合同民事行为,也即债权行为。如果你要取得房屋所有权,必须去办理“两证”。其实就是依法登记。登记就产生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具有对世性,法定性等原则。所以你现在可以理解为何开发商在没有和你去办理“两证”前,如果房价上涨它可以把房子二卖,你只能追究它的违约责任,但是你已经取得不到房屋所有权。这就是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根本区别,即绝对性和相对性。所以建议各位在对于不动产的买卖交易时特别注意登记的重要性,因为只有登记才是完成质的转换的关键,也是取得国家承认的关键。第9条所说的不发生效力,只是指没有物权的效力。另外我要指出的是只是不动产需要适用登记来完成物权变动,但是对于动产只需要交付来完成物权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