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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物权法第九条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王宇红 发布时间:2007/9/27 阅读:9084

如何理解物权法第9条?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言法语是比较生涩,其实这一条里面包含了物权的基本原理。容本律师慢慢道来。在大家日常生活中进行房产买卖购买家电等行为看似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其实用我们专业的术语讲里面包含了好多法律行为,举个买卖商品房的例子,在你和开发商签订买卖房产合同的时候,其实你们之间只是产生了合同民事行为,也即债权行为。如果你要取得房屋所有权,必须去办理“两证”。其实就是依法登记。登记就产生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具有对世性,法定性等原则。所以你现在可以理解为何开发商在没有和你去办理“两证”前,如果房价上涨它可以把房子二卖,你只能追究它的违约责任,但是你已经取得不到房屋所有权。这就是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根本区别,即绝对性和相对性。所以建议各位在对于不动产的买卖交易时特别注意登记的重要性,因为只有登记才是完成质的转换的关键,也是取得国家承认的关键。第9条所说的不发生效力,只是指没有物权的效力。另外我要指出的是只是不动产需要适用登记来完成物权变动,但是对于动产只需要交付来完成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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