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制报 □刘 敏
【案情】
2018年6月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在倒车过程中碰擦到后方林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双方车辆轻微损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6mg/100ml。
【评析】
本案涉及的问题即小区道路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由于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具体明确“道路”范围,在危险驾驶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容易引起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2011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案发地属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应视为道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案发地属于小区封闭道路,不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道路的范畴,不能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王某某定罪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奶奶12月18日颁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实践中,小区的管理模式分为三种:一是封闭式管理,即严禁非本小区业主车辆出入;二是开放式管理,即无条件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三是半开放半封闭管理,即附条件允许非本小区业主车辆出入,比如登记换证、交纳相关停车费、小区业主同意等。从前述三种管理模式看,严格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小区道路一般不应视为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因为其不具有公共属性。实行开放式管理的小区,无差别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其小区道路具备公共交通道路的属性,可以认定为《道路交通法》中的“道路”。而实行半开放半封闭管理的小区则需要区别对待,此类小区既允许业主车辆出入,也一定条件下允许其他社会车辆出入,如果社会车辆必须经过小区业主同意,才可以进入,由于其进出小区的条件是建立在来访者和受访者的特定关系下,对象相对固定,范围相对较小,则小区道路不具有公共属性;如果社会车辆交纳一定费用、或者换证即可进入小区,则车辆通行条件并无特定人身依附关系,对象也不特定,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故而也应属于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范畴。
本案所涉小区虽设有门禁道闸系统,但社会车辆登记换证即可进入,出小区时交纳相关停车费用即可离开,属于半开放半封闭式管理的第二种情形,故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被告人王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