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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费用能否在继承遗产份额中保留?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秦俊华 刘 秀 发布时间:2020/7/23 阅读:2413

【案情】
2016年12月,张某北与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20万元,约定2017年3月19日前还款。妻子肖某、女儿张某及苏卤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责任。张某北及妻子肖某以其名下某处不动产为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张某北于2017年2月14日死亡,致款项未按期归还,贷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肖某、张某、苏卤公司对张某北所欠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潇(张某北和肖某之女,7岁)在继承张某北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认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贷款公司有权以张某北、肖某名下某处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判决书生效后,因四被告未按期履行义务,贷款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并申请拍卖抵押房屋。因上述房屋系肖某名下唯一住房,肖某向法院申请保留唯一住房租金。张某潇及母亲肖某向法院提出,张某潇作为未成年人且年龄较小,无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张某北去世后,加重了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现其无固定收入,向法院申请保留适当遗产份额作为其女张某潇的生活教育费用。经查,张某北债务较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执行过程中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作为继承遗产的未成年子女,能否保留适当遗产份额作为未成年人生活教育费用?
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为未成年人保留。因为法院处置的是抵押房产,变价款应当优先偿还债务,如果有剩余才能考虑遗产继承事宜。并且本案中已经为张某潇的母亲肖某(也即本案被执行人)保留了唯一住房租金。张某潇的父亲虽然已经去世,其母亲尚在,抚养教育子女是其母亲应尽的义务,不能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之前,应依法保护每名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及受教育的权利,这也是我国宪法所赋予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予以剥夺。本案中为肖某保留的唯一住房租金是供其家庭租房使用,并不包括张某潇的生活及教育费用,应当为张某潇额外保留生活及教育费用。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张某潇作为张某北的继承人,偿还债务应当以继承的实际价值为限对张某北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放弃继承,就不需要对张某北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是也有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进一步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相关规定清偿债务。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先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份额,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剩下的再清偿债务。
本案中涉案房屋是肖某以及张某北生前的唯一住房,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为其保留唯一住房租金,供其和家人租房使用。张某潇自幼丧父,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保护其基本的教育和生活不仅是从道义还是从法律上都应当保护其合法的权利,因此应当支持在拍卖款中为其保留适当遗产份额。法院依法作出分配方案后,经依法释明,各债权人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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