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生意不好做,所以就想只买交强险,不买商业险,节约点钱,没想到出这么一个事故,一年生意都白做了,唉……”面对法官,被告张某无奈的摇摇头。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本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因为被告没有购买商业险,最终自掏腰包支付了原告14万元。 2017年1月,徐某驾驶无牌的四轮机动车在常熟某村道路上行驶,因夜间下雨,光线不足,其车前的照明灯又不符合技术规范,加之自身疏于观察,与张某临时停靠在路边的中型货车发生追尾。送医后,徐某不治身亡。后交警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张某在雨天夜间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后,徐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合计40余万元。 张某到庭后觉得一肚子委屈,他陈述自己是做货运生意的,因近年生意不好,为节约成本,就未购买商业险。货车当时停在路边,是徐某自己撞上去的。 经承办法官多次协调,最后,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11万元,张某赔付原告14万元。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张某在夜间雨天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了徐某的通行,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张某未购买商业险,发生事故后超出交强险部分需自行赔偿。建议机动车主不要心存侥幸,不购买或不足额购买相应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可能得不偿失。 |